新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114.12.19實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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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明確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以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便民措施。(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檢討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以貼近收容人及送入人實際需要,並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減少食品業者為競銷外界送入飲食,衍生不當利益輸送及衝突。(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以免影響收容人健康。(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期使外界及收容人可預見知悉,減少送入爭議。(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增訂機關限制或禁止外界送入飲食及財物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刪除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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