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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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監於民國91年1月奉法務部指示開辦「遠距接見」業務,以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居住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接見,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
二、辦理要件:
1. 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系統(https://service.mjac.moj.gov.tw/)(另開新視窗)註冊帳號並提出遠距接見服務項目之申請。
2. 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需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殘障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申請人清晰正面照等圖片電子檔案(jpg、jpeg、png、pdf,各項檔案上傳容量總計20MB)資料,並自行上傳至矯正署便民服務網上傳提出申請。經收容人所在地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系統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過服務項目申請通過。
3.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再至便民服務網預約登記接見時段,依排定辦理之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
3. 通訊接見相關業務推廣專線:08-7785438 轉611、613
三、適用對象:
家屬:依民法1122、1123條之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最近親屬: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四、接見時間:
1. 遠距接見時間為〈上班日下午14:00~16:30〉,每次30分鐘,共五個時段。(實際接見時間須扣除人員提帶與家屬身分確認)。
2. 網路預約登記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2日15時前便民服務網提出預約。
〈註: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規定「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2次(行動接見、遠距接見、電話接見合計每月2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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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監獄行動接見30註冊帳號流程說明及注意事項-公告最新版.pdf1374 KB 110-12-06 下載次數: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