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應遵守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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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4新修正 108.1.1起實施)
一、接見之對象:
1.第四級受刑人准與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
2.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接見之次數:
1.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2.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3.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每月單週2次、雙週1次)。
4.未編級或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1天)。
註: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三、接見辦理流程:
1.接見家屬先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並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2.持號碼牌、申請單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窗口辦理接見、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3.經辦妥接見手續,請等候電腦語音通知,再依梯次入接見窗口接見。
四、接見之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登記時間從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十分截止。
2.每月第一個星期日:登記時間從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十分截止。
3.除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外,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另行公告。
4.本監外役分監及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接見時間另訂以下規定︰
(1)外役分監收容人︰每週星期一、星期三之上班日(逢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時,不辦理接見)中午十一時十分前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接見時間為中午十一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二十分止,每週星期五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起至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接見時間為下午十四時至十四時五十分止,接見地點均為外役分監。遇當週星期五逢連續假日時,則提前至星期四辦理;春節連續假日之接見,另行公告。
(2)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每月第一週星期日接見日,登記時間從上午八時至十一時十分止,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十分截止,與一般收容人在「接見室」辦理登記及接見;每月第二週起逢星期六,上午八時十分前登記,八時十分至八時四十分開放辦理接見,登記及接見地點均為外役分監。春節連續假日之接見,另行公告。
五、接見之拒絕及限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拒絕或停止其接見
1.收容人違反紀律,機關核定停止接見期間內。
2.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3.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4.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5.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6.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7.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8.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9.形跡可疑、赤足、衣衫不整者。
六、其他有關接見之規定:
1.所稱「身分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2.每次接見民眾,一次最多3人為限(5歲以下之幼童不計入人數)。
3.接見時不得使用暗語、手語、字條、手機及可錄音、照相、錄影等3C產品。
4.以家屬(同居人、未婚妻等)身分辦理接見,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如: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提出申請,經機關調查認定雙方關係後,始可辦理。
5.收容人衰老疾病或違規考核期間,接見以電視接見辦理。
6.基於整體接見室環境衛生品質及民眾接見之權益,敬請辦理洽公或接見民眾,勿攜帶寵物,本監不提供暫寄寵物之服務。
7.本監於門市部所提供之幼兒遊戲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6歲以下幼兒進入遊戲區至少需由1名20歲以上之成年人陪同,負擔完全之照顧責任,本監不提供照顧兒童之服務。
8. 本監不代為保管任何物品,如有遺失或毀損恕不負責。
9.本監嚴禁任何形式的商品推銷行為,違反規定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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