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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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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31977

最新消息請點選連結:電子公布欄-訊息公告

一、接見之對象:

  1.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

  2.第三級以上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二、接見之次數:

  1.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2.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3.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單週2次、雙週1次)

  4.第四級或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1天)。

註: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三、接見辦理流程:

  1.接見家屬先至便民服務機選擇辦理事項抽取號碼牌。

  2.辦理接見者本人(3人為限)持號碼牌及身分證明文件依叫號順序至指定窗口辦理接見登記、送入菜餚或物品、寄入金錢及檢查。

  3.辦妥接見手續,請等候語音通知,依梯次入接見窗口接見。

四、接見登記之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登記時間從上午8時00分至11時1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10分截止。

  2.每月第一個星期日:登記時間從上午8時至11時1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10分截止。

  3.除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外,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另行公告。

  4.本監外役分監及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接見時間另訂以下規定︰

(1)外役分監收容人︰每週星期一、星期三之上班日(逢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時,不辦理接見)中午11時10分前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接見時間為中午11時30分至12時20分止,每週星期五下午13時30分起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接見時間為下午14時至14時50分止,接見地點均為外役分監。遇當週星期五逢連續假日時,則提前至星期四辦理;春節連續假日之接見,另行公告。

(2)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每月第一週星期日接見日,登記時間從上午8時至11時10分止,下午13時30分至16時10分截止,在本監「接見室」辦理登記及接見;每月第二週起逢星期六,上午8時10分前登記,8時10分至8時40分開放辦理接見,登記及接見地點均為外役分監。春節連續假日之接見,另行公告。

五、接見之拒絕及限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拒絕或停止其接見

  1.收容人表示拒絕接見者。

  2.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3.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4.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5.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6.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7.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8.形跡可疑、赤足、衣衫不整者。

六、其他有關接見之規定:

  1.所稱「身分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12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2.每次接見民眾以3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可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

  3.辦理接見請抽取號碼牌,每次限抽1張,請勿多(預)抽,並依號順序辦理登記,每張號碼牌僅可辦理1人次接見登記;經叫號而過3號序未辦理者,該號碼單失效,要再辦接見時,則須再另行抽號。

  4.接見時不得使用暗語、手語、字條、手機及可錄音、照相、錄影等3C產品。

  5.以家屬(同居人、未婚妻等)身分辦理接見,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如: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提出申請,經機關調查認定雙方關係後,始可辦理。

  6.收容人衰老疾病或受懲罰期間,接見以電視接見辦理。

  7.基於整體接見室環境衛生品質及民眾接見之權益,敬請辦理洽公或接見民眾,勿攜帶寵物,本監不提供暫寄寵物之服務。

  8.本監於門市部所提供之幼兒遊戲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6歲以下幼兒進入遊戲區至少需由1名20歲以上之成年人陪同,負擔完全之照顧責任,本監不提供照顧兒童之服務。

  9.接見室為開放空間,請注意隨身財物,本監不代為保管任何物品,如有遺失或毀損恕不負責。

  10.本監嚴禁任何形式的商品推銷行為,違反規定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辦理。

  11.接見民眾進入戒護區請勿穿著拖鞋,並主動接受檢查及身分核對,身上除接見登記聯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外,菸品、打火機、

     現金及其他物品(如戒指、手環、耳環、項鍊、飾品、手錶、3C產品、文件、書籍、飲食、藥品…等),請勿攜入或主動

     放置於保管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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