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上路】嚴懲詐欺犯罪!騙越多關越久,最多關 12年,最重罰3億元!有疑慮就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30
- 資料點閱次數:339
為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立法院陸續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將科技偵查方法法制化,提供執法人員重要執法利器,回應社會對於科技打詐之殷殷期待;並從實體面加重罪責、強化規範密度。
以下分別就打詐四法修正重點簡略說明如下: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 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 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
- 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
- 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 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
- 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 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四、洗錢防制法
- 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杜藉由虛擬資產形式洗錢
- 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 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沒收範圍擴大
- 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詳細打詐四法修正說明內容請參閱法務部網址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10451/post